友发集团拟上交所主板上市 现金流屡负关联交易疑点多

来源:中国经济网时间:2020-09-16 09:33:22

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及友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并未出勤上班,不应由二被告向其支付此期间的工资;认可仲裁裁决的支付原告2014年度的采暖补贴335元,防暑降温费512元;因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到一分公司工作,2014年1月份工伤,工伤后原告一直在休假,停工留薪期工资里已经包括了带薪年休假工资,因此不同意支付2013、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宏彬2011年入职被告友发公司,后被委派到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月均工资5630元。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在工作中致伤头部,2014年4月30日,原告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日,静海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停工留薪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8月28日。2014年11月13日经静海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原告伤后未回厂工作。原告未领取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原、被告于劳动仲裁阶段解除劳动关系。

另原告曾以本案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5月15日,静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案字(2015)第2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案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4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14年防暑降温费512元,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589元。因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成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崔宏彬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589元,合计3436元;二、驳回原告崔宏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4月15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崔宏彬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认为,作为被告的正式员工,于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原告依法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因此向静海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拖欠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56300元及百分之25经济赔偿金14075元,共计70375元;二、护理费238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元;四、营养费5750元;五、交通费2000元;六、住宿费4500元;七、劳鉴费300元;八、医药费52元;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900元;十、一次性伤残津贴608040元;十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225元、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一日的工资14075元并当庭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工资25%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第九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290元。

被告友发第一分公司及友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拖欠停工留薪期满及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即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的工资56300元及百分之25经济赔偿金,总计70375元不认可,因为原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没有上班,认可仲裁裁决;二、护理费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其主张出院后的部分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应承担;三、住院伙食补助应按工伤标准支付,且该项费用应由社保支付;四、要求支付营养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认可;五、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交通费,因为一直都是企业派车接送原告就医,原告本人没有实际支出交通费,对于家属花费的交通费被告不予承担,应由社保进行支付;六、原告家属花费的住宿费被告不同意承担,应由社保进行支付,且原告所提交的住宿费票据有矛盾之处;七、劳鉴费应由社保支付;八、不同意承担52元的医药费,因为这52元是在治疗终结后产生的,属于扩大的损失,应由社保进行支付;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可裁决的数额;十、不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崔宏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2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225元、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一日的工资14075元、护理费8970元,共计135560元;二、驳回原告崔宏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4月2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吴庆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友发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友发公司不向吴庆林支付工伤待遇;2.诉讼费由吴庆林承担。事实和理由:吴庆林基本工资为1950元,奖金1000元,其余为加班费,不属于正常工资,不应计算在工资份额内,另外2017年缴费工资为3150元,所以吴庆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315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按照2950元进行计算,加班费不应计入月均工资中,因为吴庆林每月加班情况不固定。根据法律规定,吴庆林应首先向事故责任方求偿,社保基金或企业补充其差额,现交通事故赔偿并未完结,工伤赔偿应等交通事故赔偿完结后,扣除交通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后,确定社保基金或企业承担的赔偿数额。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尚未侦破所以交通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不正确的。

吴庆林辩称,不同意友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的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吴庆林于2014年6月入职,2016年8月8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伤残等级七级,吴庆林自行垫付医药费42885元,吴庆林于2017年7月向友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友发公司已签收。友发公司未为吴庆林缴纳社会保险,吴庆林受伤后友发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吴庆林医疗费428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643.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1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396.08元,合计275224.71元。

2015年9月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于满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友发公司第一分公司诉称,被告于满洲系原告职工,2013年10月15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伤情于2014年4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后被告向天津市静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2月12日该委作出静劳仲案(2014)第8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160544.95元,对此原告认为:1、被告交通事故调解时放弃了部分索赔的权利,侵犯了我公司的权利,所以工伤待遇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2、对于被告的月均工资不认可,应扣除加班费、津贴等福利待遇部分的金额;3、对于裁决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一日的工资不认可支付,原告支付这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工伤赔偿数额依法重新核算;2、静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定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一日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扣减。

被告于满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静劳仲案(2014)第8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和数额。交通事故是在交警队进行的调解,我没有放弃赔偿权利。对于工资认可劳动局确定的金额,里面不包含加班费等。劳动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定残前一日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当时我伤势未愈无法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满洲系原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于2012年7月进厂上班,岗位为打包工,月平均工资为5616.50元。2013年10月15日被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右腿。伤后被告经天津市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大屯大队调解,在交通事故中获赔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于满洲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原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于满洲停工留薪期工资8424.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78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340元、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工资40348.42元,以上共计174454.67元,减除被告已经获赔的14000元民事赔偿后,原告合计应当向被告支付160454.67元。

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友发集团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后于2020年7月9日移出。

另据招股书显示,2016年5月31日,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唐山友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唐丰南地税稽罚[2016]5391号),认定唐山友发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87元;2014年11月6日销售费用列支招待费中取得的一张金额为300元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唐山友发少缴企业所得税20187元的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责令限期缴纳上述不缴少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6年2月,沙洋县工商局调查发现邯郸市友发钢管有限公司以合格证为载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6年7月21日,沙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工商处字[2016]137号),认为邯郸友发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使用的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规定,对邯郸友发作出30万元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7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邯郸友发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该局依照有关程序将处罚金额由30万元减至17万元。

2018年8月20日,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作出[2018]年丰交运决字第44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针对唐山友发未按规定为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违反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罚款1000元的罚款”。

三年现金分红4亿

招股书显示,友发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共进行三次股利分配,合计派送现金4.03亿元。

2017年1月14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股份公司利润分红与股份溢价的议案》,同意每股派发0.125元(含税)现金股利,共派送现金1.51亿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已于2017年1月实施完毕。

2018年1月30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红的议案》,同意每股派发0.10元(含税)现金股利,共派送现金1.25亿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已于2018年1月实施完毕。

2019年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每股派发0.1元(含税),共派送现金1.27亿元。本次股利分配已于2019年1月实施完毕。

关联交易存疑

据国际金融报,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友发集团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合计产生的金额分别为135.54亿元、191.32亿元、67.83亿元、19.8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71.9%、63.08%、18.5%、9.94%。

可以看出,友发集团2016年和2017年的营业成本逾6成都是来自关联方。而在这段时间内,有一家不得不提的关联公司——天津物产友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物产友发”)。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2017年,友发集团向关联方物产友发购买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34.74亿元、190.63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71.48%、62.82%,物产有发是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段内,友发集团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基本上是来自物产友发。

有意思的是,物产友发向友发集团出售产品的价格还比公开市场还贵。2016年-2017年,公开市场带钢的价格分别为2040.6元/吨、3053.42元/吨,物产友发出售给友发集团的价格分别为2072.71元/吨、3100.08元/吨。

2016年和2017年,友发集团向物产友发分别采购了650万吨带钢、615万吨带钢,记者由此计算,若上述的原材料从公开市场采购,友发集团只需花费132.64亿元、187.79亿元。这两年内,友发集团向关联方物产友发采购带钢多花了近5亿元。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即便供应商不是关联方,企业若接到了一笔上百亿的业务,这个客户必然是公司的大客户,企业也会在价格上给予大客户一定的优惠。

那么,友发集团向物产友发采购商品的价格是否公允?为何友发集团采购金额上百亿元,商品价格还远高于市场价格?

关联交易问题突出

据财经网,2011年,李茂津等72名自然人股东以货币出资方式发起设立友发集团,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李茂津持有公司21.69%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与徐广友、尹九祥、徐广利、陈克春、陈广岭、刘振东、朱美华等7人同为公司实控人,8人合计持有58.7%公司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实控人较多的同时,关联交易问题也较为突出。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产生的金额合计分别为135.54亿元、191.42亿元、67.83亿元、19.8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71.9%、63.08%、18.5%、9.94%。

其中,公司与天津物产友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友发”)之间的关联交易“耐人寻味”。

2013年,友发集团与天津物产金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属”)成立合营企业物产友发。成立至今,物产友发主营带钢批发零售业务,主要负责公司的原材料带钢采购。

2016-2017年,物产友发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带钢金额分别为134.74亿元、190.63亿元,分别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72.24%、64.46%。可以说,同期公司的关联交易基本上来自物产友发。

然而与公开市场带钢价格相比,物产友发出售给公司的带钢价格稍高。

2016-2017年,公开市场带钢价格分别为2040.6元/吨、3053.42元/吨,同期物产友发销售给公司的带钢价格分别为2072.71元/吨、3100.08元/吨,分别比公开市场高了32.11元/吨、46.66元/吨。

而上述对应期间内,公司向物产友发采购的带钢数量分别约为650.06万吨、614.92万吨,据此测算,相当于公司向物产友发多支付了近2.09亿元、2.87亿元。

公司向物产友发采购带钢价格高于公开市场价格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此,财经网曾致函友发集团,截止发稿前,对方尚未回复。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友发集团向物产友发采购商品的价格不够公允。公司采购金额上百亿元,商品价格还远高于市场价格,很有可能是因为借此交易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财经网注意到,物产友发的股东之一物产金属不仅是公司客户,也是供应商。

2018年,公司向物产金属销售带钢6832.14万元;2018-2019年上半年,公司又分别向物产金属采购带钢6835.57万元、124.98万元。

友发集团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问题也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发审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物产金属既为供应商也为客户的原因和合理性。

一直以来,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备受监管层与市场的关注。

2019年3月25日,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里明确提出,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供应商和客户为同一对象

据每日经济新闻,物产金属既是友发集团的供应商,也是其客户。而友发集团在解释这一双重关系的原因与合理性时,则又透露出了另一个故事。

在招股书(更新)的第287页,友发集团陈述,友发集团的子公司邯郸友发、管道科技、唐山正元为取得银行融资授信用于采购原材料,根据授信银行实行第三方电子平台监管交易履约情况的信贷业务要求,与天津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物产金属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电商公司)、物产金属(被物产电商公司指定为本次交易的供货商)、融资银行签署《**银行“产业链”业务四方合作协议书》,由物产电商公司向融资银行推荐友发集团的子公司作为其信贷客户,由物产电商公司履行交易数据、订单履行情况等交易真实性线上监管责任,融资银行提供货款融资服务,友发集团的子公司使用融资额度向物产金属采购带钢(即原材料,记者注),四方主体还签订了《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承兑协议》、《工业品买卖合同》等多份协议。

不过,友发集团表示,由于物产金属自身不具备友发集团子公司拟采购材质和型号的带钢,同时又因本次采购带钢数量相对较小,如物产金属单独向其他钢厂采购则价格较高,因此为筹集友发集团子公司买卖合同中所需材质及规格的带钢,物产金属向物产友发采购上述货物后销售给友发集团子公司。

记者注意到,友发集团在2018年向物产金属销售了6832.14万元的带钢,同时又在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分别向物产金属采购了6835.57万元和124.98万元的带钢。

那么,6832.14万元的带钢采购额是否算得上“采购数量相对较小”呢?上述交易是否具备充分的合理性?3月30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通过电话和邮件采访友发集团,但截至发稿时间,暂未收到回复。

一位注册会计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会让人产生是否骗贷的疑问,但既然企业已经披露出来,它的合规性也许存在,这需要有进一步的说明。

此外,友发集团与物产金属之间还存在其它诸多资金关系。例如,物产金属在2016年至2017年为友发集团提供了4000万元和担保,在2018年初至2019年初提供了2000万元的担保金额。而友发集团则在2018年拆出5000万元出借给物产金属,拆借期限平均97天,利息则仅为5.54万元。

关联方为主要供应商

据中国经营报,友发集团是一家生产焊接钢管的传统企业,业务模式主要为:从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带钢、锌锭等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再通过经销及直销方式出售焊接圆管、镀锌圆管、焊接方矩管和钢塑复合管等产品,用于建筑工程、装备制造等领域。

作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焊接钢管生产厂家,2016-2018年以及2019年前6个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友发集团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97.15亿元、313.55亿元、377.05亿元、206.89亿元。

但近些年,钢材产业作为去产能的重点行业,企业毛利率相对较低已是普遍现象。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友发集团的毛利率分别为4.48%、3.25%、2.83%、3.84%。

具体来看,在材料供应端,原材料占据了友发集团主营业务成本的90%以上,对于公司的业绩影响最为关键。因此,控制好原材料的价格显得至关重要。

据了解,2013年,友发集团与天津物产集团控股子公司物产金属成立了合营企业物产友发,作为公司主要原材料的统一采购平台。

物产友发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友发集团,主要负责友发集团原材料带钢采购,2016年和2017年,友发集团向关联方物产友发购买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34.74亿元、190.63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71.48%、62.82%。

友发集团即便作为第一大客户,物产友发向其出售产品的价格并不比公开市场便宜。2016-2017年,公开市场带钢的价格分别为2040.6元/吨、3053.42元/吨,物产友发出售给友发集团的价格分别为2072.71元/吨、3100.08元/吨。

2016年、2017这两年内,友发集团向物产友发分别采购带钢650万吨、615万吨,若上述原材料从公开市场采购,友发集团只需花费132.64亿元、187.79亿元。这两年内,友发集团向关联方物产友发采购带钢多花了近5亿元。

2017年3月,为向上游原材料带钢生产布局,友发集团关联方圣金投资联合天津达亿分别出资3500万元、1500万元设立友联盛业。

友联盛业于2017年10月建成带钢生产线并正式投产,此后成为友发集团重要的带钢供应商。2018年、2019年前6个月,友发集团从友联盛业采购的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6.43%、9.91%。

2017年10月,圣金投资与天津达亿约定,圣金投资将其对友联盛业股权投资转为固定收益投资,圣金投资不参与友联盛业日常经营管理,此后圣金投资不再参与友联盛业后续增资,其持股逐渐被稀释至2.33%。

2018年,友发集团表示,为了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2018年2月份收购了物产友发1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1.05亿元。截至2017年6月底,物产友发账面价值为10.4亿元,评估价值为10.5亿元,2017年底资产净额10.32亿元。物产友发的账面资产主要以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流动资产构成,资产增值幅度较小。交易完成后,友发集团成为物产友发的控股股东,持股60%。

同样是出于规范关联交易问题,2019年3月22日,圣金投资与天津达亿达成《股权转让决议》,依据2017年10月双方约定,圣金投资将其持有的友联盛业3500万元出资按原价转让给天津达亿。此后友发集团依然按照市场价格向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友联盛业采购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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