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利率呈“V”型波动
2016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9%、3.13%、2.70%和4.96%。
2016年至2018年,4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16.04%、14.65%和14.71%。其中,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老凤祥毛利率分别为9.59%、8.92%和8.74%;萃华珠宝毛利率分别为11.49%、8.47%和8.34%;明牌珠宝毛利率分别为10.25%、10.23%和8.66%;周大生毛利率分别为32.84%、30.98%和33.12%。
按细分销售模式来看,中金珠宝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直营店渠道、大客户渠道和加盟店渠道。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直营店渠道毛利率分别为6.05%、3.06%和5.53%;大客户渠道毛利率分别为0.78%、0.63%、2.13%;银行渠道毛利率分别为2.54%、3.51%和5.49%;电商渠道毛利率分别为3.32%、1.38%和2.27%;加盟店渠道毛利率分别为5.84%、4.36%和5.76%。
2017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直营店渠道收入分别为35.33亿元、92.97亿元和103.373亿元;人大客户渠道收入分别为138.22亿元、123.19亿元和49.60亿元;银行渠道收入分别为16.19亿元、21.79亿元和13.15亿元;电商渠道收入分别为6.98亿元、27.09亿元和28.52亿元;加盟店渠道收入分别为85.04亿元、143.71亿元和187.15亿元。
按产品分类,2016年至2019年,中金黄金的黄金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18%、2.20%、2.38%和4.60%;K金珠宝类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4.43%、12.55%、28.29%和21.90%,品牌使用费毛利率分别为100%、100%、100%和100%;管理服务费毛利率分别为100%、100%、100%和100%。
其中,中金珠宝主营业务中的毛利主要来源于黄金产品和品牌使用费,两者合计对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贡献比例分别为89.43%、92.76%和95.19%。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黄金产品实现毛利分别为5.71亿元、6.05亿元、9.65亿元和17.43亿元,占比分别为67.11%、68.54%、87.57%和92.09%;K金珠宝类产品毛利分别为4348.31万元、5917.55万元、3,823.42万元和4509.51万元,占比分别为5.11%、6.70%、3.47%和2.38%;品牌使用费毛利分别为2.00亿元、1.85亿元、5726.28万元和5858.91万元,占比分别为23.48%、20.89%、5.19%和3.10%;管理服务费分别为3658.01万元、3420.24万元、4152.94万元和4609.17万元,占比分别为4.30%、3.87%、3.77%和2.43%。
中金珠宝分析称,2018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7年度下降0.43%,主要系黄金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2017年度显著上升,而黄金产品毛利率较低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有所下滑。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8年度上升2.26%,主要系黄金产品毛利率有所上升所致,其中一方面系黄金产品中毛利率较高的黄金首饰销售收入占比上升导致黄金产品毛利率上升,另一方面系黄金标准金价格上升导致黄金产品终端销售价格有所上升所致。
销售费用率低于同业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中金珠宝销售费用分别为2.91亿元、2.74亿元、3.11亿元和3.7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9%、0.97%、0.76%和0.97%。
中金珠宝称,2018年度,销售费用增长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职工薪酬增加所致。同时,公司银行渠道销售收入增加,公司支付给银行的代理服务费有所上升。2019年度,销售费用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发展,各项费用均有所增加所致,其中由于员工新设企业年金计划导致职工薪酬增加,同时由于公司直营店规模增长以及为增加产品推广及营销力度导致广告及展览费和租赁物业费均有所增加。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中金珠宝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代理服务费、广告及展览费等。
2016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7934.32万元、8860.06万元、9801.75万元和1.21亿元,占比分别为27.30%、32.38%、31.56%和32.81%;代理服务费分别为7420.56万元、7145.69万元、8601.09万元和9880.04万元,占比分别为25.53%、26.11%、27.70%和26.70%;广告及展览费分别为5808.27万元、4110.04万元、4807.21万元和5902.02万元,占比分别为19.98%、15.02%、15.48%和15.95%;租赁物业费分别为2000.41万元、1974.88万元、1944.08万元和2727.31万元,占比分别为6.88%、7.22%、6.26%和7.37%;折旧及摊销分别为2110.01万元、1598.55万元、1848.25万元和2125.52万元,占比分别为7.26%、5.84%、5.95%和5.74%;交通及差旅费分别为1413.49万元、1560.31万元、1981.13万元和1991.95万元,占比分别为4.86%、5.70%、6.38%和5.38%;运输费分别为1551.12万元、1495.75万元、1359.45万元和1251.21万元,占比分别为5.34%、5.47%、4.38%和3.38%。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5.66%、5.30%和5.18%。
销售费用率受销售产品结构影响较大,中金珠宝黄金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黄金产品占中金珠宝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98%。中金珠宝解释称,公司黄金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主要是通过自主采购及经销体系销售予客户,而黄金产品中金条产品销售占比较高,由于金条产品标准化程度高,销售规模大但所需的销售人员较少,因此销售费用率较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老凤祥和萃华珠宝的黄金产品收入的占比均超过90%,与中金珠宝较为接近,因此其销售费用率也与公司相比同样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16年至2018年,老凤祥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89%、1.66%和1.62%;萃华珠宝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08%、2.20%和2.89%。
管理费用率低于同业
2016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管理费用分别为7912.51万元、9287.93万元、9492.78万元和1.2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0%、0.33%、0.23%和0.34%。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1.67%、1.35%和1.56%。其中,老凤祥管理费用率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最低,分别为1.27%、1.12%和1.07%。
中金珠宝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对此,该公司称,主要系产品结构不同所致。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黄金产品,而黄金产品中金条产品销售占比较高,由于金条产品标准化程度高,销售规模大但所需的管理人员较少,因此管理费用率较低。
具体来看,中金珠宝管理费用支出主要为为职工薪酬、租赁物业费和中介服务费等。
2016年至2019年,中金珠宝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3131.24万元、3320.10万元、3518.40万元和5751.56万元,占比分别为39.57%、35.75%、37.06%和44.44%;租赁物业费分别为1490.54万元、1984.41万元、2191.97万元和2411.25万元,占比分别为18.84%、21.37%、23.09%和18.63%;中介服务费分别为381.58万元、1251.01万元、977.68万元和1901.39万元,占比分别为4.82%、13.47%、10.51%和14.69%;折旧与摊销分别为1785.97万元、1496.57万元、987.35万元和1216.17万元,占比分别为22.57%、16.11%、10.40%和9.40%。
其中,2018年度,中金珠宝对2017年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预留股份进行后续骨干员工激励,因此产生股份支付费用,股份支付费用为346万元,占当年管理费用的比例为3.64%。
2017年4月1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原则性方案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668号),原则同意中金珠宝有限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优质的外部投资者并实施骨干员工持股计划。基于谨慎性原则,中金珠宝对本次预留1.00%的股权向六名管理层员工的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定作了股份支付处理。
2018年9月,中金珠宝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15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017年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投资者的增资价格,作价依据为中联评估出具中联评报字[2016]第1142号评估报告,1%股权价值共计5604.00万元。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60221号评估报告确定,该公司2018年9月30日全部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95000.00万元。因此中金珠宝此次股份支付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5950.00万元,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346.00万元确认为此次股份支付的费用。
此次股份支付的激励对象共6人,分别为董事长陈雄伟、总经理王琪、副总经理李晓东、副总经理成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苏金义和党委副书记刘科军,授予份额均为每人250万股,授予价格均为每人934万元。
研发费用率仅0.02%
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比,中金珠宝研发费用支出较低。
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中金珠宝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252.09万元、352.24万元、346.45万元和852.74万元,主要为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1%、0.01%、0.01%和0.02%。
据了解,中金珠宝研发人员主要负责新品款式开发、设计升级、生产工艺改良等。一方面,整合公司资源,紧跟流行趋势,不断推出潮流新品,确保品牌设计的时尚性与前瞻性;另一方面,通过深化自主研发能力,力求推出有持久竞争力的核心特色产品,不断打造公司特色品牌体系。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金珠宝拥有研发设计人员2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9人。
中金珠宝称,公司研发人员的知识结构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年轻化的人才保障了公司在新产品研发与市场开拓方面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公司与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上海工艺美术学院、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工业大学等国内知名首饰设计专业院校师生及优秀设计工作室、设计师展开良好合作关系,与国内知名黄金珠宝厂商开展合作,为公司品牌及产品的长期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该公司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在自主研发和联合设计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新的研发设计中心、扩大现有研发人员规模,完善公司研发团队的管理体系和培训体系,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和产品引领力。
存在8起未决商标纠纷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金珠宝不存在未决专利纠纷,但存在8起主要的未决商标、著作权纠纷。其中7起纠纷中金珠宝为原告,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1起纠纷中金珠宝为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第三人。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宝山月浦有限公司、李春标未经原告中金珠宝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近似的商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判令被告李春标:(1)停止侵权行为;(2)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72000元;(3)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3766元,被告承担5034元。中金珠宝已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兴宁市中固珠宝商行原为“中国黄金”加盟商,后未与发行人续签品牌加盟协议而擅自在其经营店面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原告中金珠宝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4)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登报道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1)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0元;(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案件收费原告承担46322元,被告负担468元。
被告吴忠市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商厦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
权标识。原告中金珠宝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3)在《吴忠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诉讼费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1)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支出25000元;(2)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13317元,被告承担483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另有4起案件正在一审进行中。分别为原为深圳市中鼎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注销,被告变更为:刘京华、吴细湖、刘启元,被告以中国黄金珠宝总部名义招揽加盟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深圳中京黄金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栾川县城关镇葛也根黄金珠宝店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汝阳县城关镇喻庆鹏首饰店在其经营店面擅自使用“中国黄金珠宝”等侵权标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此外,中金珠宝及吕杨对第12904776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金珠宝及吕杨作为第三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年被行政处罚6次
2016年至2016年,中金珠宝累计被行政处罚6次,其中存在1项因产品标识不正确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的情形。
2016年6月28日,因中金珠宝北京工美大厦店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发改检处[2016]162号),对中金珠宝北京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8日,因中金珠宝北京崇文门店未将价签标示在醒目位置,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发改委处[2016]177号),对中金珠宝北京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8日,因中金珠宝营销上报财务状况指标数据错误,北京市统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统执罚决字[2016]0122号),对中金珠宝营销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4日,因上海金汇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杨十三罚[2017]8号),对上海金汇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8月14日,因中金珠宝上海产品标识未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案处字[2017]第050201710191号),对中金珠宝上海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中金珠宝在招股说明书中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长市监案处字[2017]第05020171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举的严重质量问题,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中金珠宝上海处以责令改正,未处以罚款,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严重质量问题对中金珠宝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5日,因中金珠宝昆明上报商品销售数据错误,云南省统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统罚字[2017]第36号),对中金珠宝昆明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审计署:所属中金珠宝违规销售标准金53.25吨
2018年6月20日,审计署网站公布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审计结果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5月至6月,审计署对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黄金总部及所属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金珠宝等7家二级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其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中,中金珠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经营管理方面都存在问题。
2016年,所属中金珠宝等3家企业超工资总额列支补贴等工资性支出1256.16万元;所属广西黄金公司等10家企业列支交通补贴等工资性支出350.6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所属中金珠宝违规开展非套期保值需求的黄金买卖延期交货业务,造成损失1012.8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所属中金珠宝违规向首饰加工企业和自然人销售标准金53.25吨。
审计署表示,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国黄金通过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补缴税费、追责问责等方式进行整改。
2017年分红2.54亿元
报告期内,中金珠宝共进行过一次股利分配。
2017年8月23日,中金珠宝有限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过渡期损益分配的议案》。中金珠宝有限委托瑞华会计师就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将期间产生的利润以分红的方式按照增资前的出资比例对老股东进行分配,总分红金额为2.54亿元。